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切实帮助我校学生缓解家庭经济压力,提高学生资助的精准度,让学生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学习,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相关文件精神和资助政策,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做到公平、公正、合理的使用资助资金。
第三条 困难学生资助主要包括临时困难资助、专项困难资助、减免学费等类型。
第四条 困难学生资助的经费来源由学校事业收入的5%作为专项经费,遵循专款专用、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 资助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 资助对象主要是我校在籍在校的全日制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困难补助:
(一)在行政处分影响期内的学生;
(二)学费未缴纳且未办理助学贷款者;
(三)申请当学年获得国家奖助学金、校内奖助学金、社会奖助学金等所得的资助总金额8000元及以上的学生(助学贷款、学费专项资助等特殊困难群体生活费补助不在其中);
(四)平时有不良消费行为习惯者,如抽烟、酗酒及其它高消费行为者;
(五)在申请困难补助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第三章 申请条件和资助标准
第六条 临时困难资助主要用于帮助缓解学生因突发状况而造成的暂时性经济困难,所给予的一次性资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临时困难资助:
(一)学生本人罹患重大疾病或遭受严重意外伤害,引发生活和学业困难的;
(二)监护人去世,导致失学生去经济来源,影响正常学习和生活的;
(三)监护人突然罹患重病或家庭遭遇突发变故,影响学生经济来源和学业的;
(四)学生或监护人遭遇车祸等突发性事件,受到严重伤害,家庭经济受到很大影响,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基本费用难以得到保证者;
(五)其他临时困难需要资助的情况。
第七条 学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给予专项资助:
(一)本学年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获得国家相关资助后仍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费用的。
(二)其他特定条件下需要对学生进行的专项资助。
第八条 困难资助标准:
(一)临时困难资助标准。500-1000元/人,必要时可适当调整资助金额。
(二)专项困难资助标准。500-1000元/人,必要时可适当调整资助金额。
(三)减免学费标准。参照学校学费标准执行。
第四章 申请与审批流程
第九条 临时资助需要学生本人提出申请;专项资助不需要学生申请,学校按照相关条件直接进行资助。学生申请困难补助的理由若同时符多个资助条款,按照就高原则进行资助,不能重复兼得。
第十条 困难资助的申请流程如下:
(一)学生申请。学生根据个人实际情况按要求提出申请,并准备相关的证明材料。
(二)辅导员初审。辅导员对申请困难资助学生的情况进行初审并报送学院。
(三)学院审核。学院评审小组对辅导员所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或评审,然后报送至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四)学校审批。校学生资助部门按学校相关文件对学院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后,再报请校学生资助工作委员会审批。
(五)发放。申请审批通过后,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发放资助金。
第五章 经费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受资助学生必须合理使用困难资助金,以解决学习和生活中的困难,违规使用者,一经查实,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有权追回补助,并对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弄虚作假获得困难补助的学生,学校将追回全额补助并对学生进行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