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相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提升我校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实施效果,落实好国家相关政策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对符合条件的借款学生给予贷款本息余额的代偿救助措施。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三条 在驻马店农业工程职业学院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在还款期内若遇下列情形之一,确实无法按期偿还贷款的,可以申请还款救助:
(一)借款学生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
(二)借款学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者;
(三)借款学生或其监护人突患重大疾病且医药费数额巨大无法承担者;
(四)借款学生家庭突然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后恢复重建确有困难者;
(五)经校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确认的其他符合还款救助情况的贷款学生。
第四条 借款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进行救助:
(一)有恶意欠款行为者;
(二)对救助条件有欺骗、隐瞒等失信行为或其它失信行为者;
(三)其它不属于救助的情形。
第三章 受理机构
第五条 各学院受理本学院借款学生的还款救助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借款学生,各学院应主动协助其申请还款救助。
第六条 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审核还款救助申请材料。在审核过程中,一经发现材料造假,应予以驳回。
第四章 申请审批
第七条 借款学生或其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递交所在学院审核。
第八条 申请材料由学院贷款工作负责人、学院主管领导逐级审核并签署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报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第九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心对各学院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终审,并将审核结果报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条 救助资金接受学校财务、纪检部门的监督检查。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将救助申请、审批和资金代偿材料完整存档,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