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国家奖助学金的管理,充分发挥奖助学金的资助育人功能,根据豫财教〔2022〕118号、豫教财〔2023〕171、财教〔2024〕181号等文件的内容和精神,制定我校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国家奖助学金是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奖助项目。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普通专科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和资助我校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用来资助我校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均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匿名评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国家助学金分两批发放。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国家奖助学金的管理、评审和发放工作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和指导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各院系成立评审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的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
第三章 评审对象、条件、资助标准及要求
第一节 国家奖学金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普通专科特别优秀的学生。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须为我校全日制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0元。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上一学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等方面特别突出;
(五)按时缴纳学费,注册学籍。如家庭经济困难无法支付学费和住宿费,应按时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其它形式的资助。
(六)上一学年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均在专业(班级)前10%以内。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30%,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第八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颁发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条 各学院按照学校分配的国家奖学金候选人名额进行初评,择优推荐候选人并进行公示,连同评选报告、候选人材料一并报送学生资助中心。学生处组织专家评审组,按照评选条件对候选人逐一进行量化评分。在基础积分的基础上,学校组织公开、差额、匿名评审,根据总积分确定候选人选并进行公示。学院公示和学校公示期限均不低于5天。公示无异议后报教育厅进行审核评审。
第二节 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须在当年认定的贫困生中产生。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十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第十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上一学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等方面成绩突出;
(五)上一学年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在本专业(班级)前25%以内,且所修课程无不及格科目;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七)按时缴纳学费,注册学籍。如家庭经济困难无法支付学费和住宿费,应按时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其它形式的资助。
第十四条 同一学年,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五条 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颁发教育厅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各学院在班级推荐候选人的基础上,以学院为单位,按照“第十条”国家奖学金评审模式进行。各学院务必将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会的时间、地点事先告知学生处,学校将组织人员进行现场督查。
第三节 国家助学金
第十七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在校生中经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八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资助金额为三档。
第十九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六))按时缴纳学费,注册学籍。如家庭经济困难无法支付学费和住宿费,应按时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其它形式的资助。
第二十条 学生有以下情况的,不允许申请国家助学金: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受到学校处分且在处分期内的;
经学校认定其它不宜申请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评定过程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班级为单位,在认定的困难学生中确定一、二、三档资助对象。
第二十二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章 工作流程
第二十三条 各班级按照评选程序和要求,根据当年评审通知时间安排,严格按程序进行评审。
(一)学校根据省教育厅下达的评审指标和要求,布置评审工作,向各班级分配推荐名额;
(二)各班级根据学生个人申请,严格按照评审条件初步确定人选后,班级民主评议小组进行充分的民主评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进行评审;
(三)各班级将经初审合格的学生名单汇总报送至学生资助中心集中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学生资助中心对申报材料和数据信息进行审核、汇总,审定后报送省教育厅;
(五)学生资助中心根据省教育厅审核结果办理资金发放审批,财务处根据审批手续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到学生的专用银行卡中,国家助学金分学期两次发放到学生的银行卡中。
第五章 评审要求
第二十四条 各班级通过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宣传国家资助政策,开展诚信教育,激励困难学生自立自强,立德修身,学会感恩,回馈社会,在做好资助工作的同时,充分发挥奖助学金的育人功能。
第二十五条 有关部门和各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严禁分割发放的现象出现。
第二十六条 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发放工作使用河南省高校学生资助业务系统进行数据录入、分类管理、审核、审批、统计分析和打印上报。
第二十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选要重点突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救助作用,不得将学习成绩作为主要的评选因素。
第二十八条 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名单一经批复、国家助学金发放名单一经省资助中心备案,各高校须严格按照名单发放资助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资助范围。学生在受助期间,如出现休学、离校、学习成绩不合要求等情况,学校可取消该生国家助学金获助资格并转助其他合格学生,取消和新增的学生情况需分别填写调减表和调增表,对于调增表中新增加的学生必须为在籍学生且有学校学籍管理部门的签字盖章,学年末将调减表和调增表上报省资助中心备案。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资助中心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要对评审工作予以监督和指导,杜绝徇私舞弊等行为。
监督电话:0396-2725505
0396-2725518
第三十条 学校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让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或其它失信的行为,一经核实,学校要及时取消学生的享受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相关资助资金。
附件:1.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2.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3.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